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学院教学、科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徐州医科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收经费管理
第二条 创收经费来源主要有2类:
1.教育服务类收入,主要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
2.医学辅助类收入,主要是指利用学校教学、科研和医疗资源开展医学辅助、检查、检测、测试、鉴定等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遵循“以收定支”原则,所有创收收入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大账,再根据学校规定的各项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创收经费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四条 教育服务类收入:按照创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管理费。其中,研究生同等学力班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培养经费分配办法(试行)》(徐医大研字〔2019〕17号)执行。
第五条 医学辅助类收入:按照创收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管理费。结余部分划转给创收科室。
第六条 学院所有创收收入,校财务处按60%比例划入事业发展账号,40%比例划入人员福利账号。
(一)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范围:
1.不低于30%用于学科建设发展;
2.校内外教学科研等业务费用;
3.加班误餐劳务费用;
4.教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生病住院及去世的慰问费用、困难教职工临时补助;
5.物资耗材采购与资产购置费用。
(二)人员福利支出范围:人员福利账号只用于发放教职工奖励、福利、绩效部分,由第一临床医学院上报人事处,经审核通过后,同年终业绩津贴一起发放,平时不得任意发放。年人均奖励在1.2万元(含)以下的,免收调节金;年人均奖励在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0%收取调节金。
以上所有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和本规定执行,学院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审核科室创收经费的开支。
(三)审批方法
学院管理费的使用由行政院长负责核批,其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经办人通过网上预约系统填写报销单凭据;
2.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3.院长审核签字(5万元以上按学校规定审核签字);
4.经办人将院长审批后的各类凭据送交学院党政办登记备案后交由财务处报账。
第七条 创收科室的创收经费分配和支出方案,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学院对于在创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联系、介绍、引进项目,为学院创收做出成绩的个人予以提成、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严禁个人使用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的名誉开展医疗服务、办班,或其它形式的创收活动及外出代课;
2.学院对社会服务较好的、管理规范、及时缴纳管理费的科室,经考核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无权出租(借)、出售或抵押学院财产与外单位合资、合作。
第十条 凡未通过学院同意,擅自与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发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一切责任自负,侵害影响学院名誉、利益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创收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将统一协调组织。任何人不得以参加创收工作为由,影响本人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创收管理费实行年终会审制度。每年年终,经管人员对财务账目进行汇总结算。分管院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收支账目进行验收和审核,并将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