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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来源: 作者:团委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15:30点击:

    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引导青年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投身改革开放实践,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学生的团结,加强与兄弟省市学联以及港澳台学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和交流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参加江苏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江苏省委的领导和共青团江苏省委、全国学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报省委和全国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省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或增补省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十七条    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成立省学联职能部门,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在届期内提出增补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省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第十九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设在共青团江苏省委学校部。

     第二十条  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册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本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议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 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五章 市学生联合会

    第五章   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十六条      市学生联合会是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