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颁布)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
第二条 新生入学须持本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说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保健科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一周按7天计,下同)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本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进行学籍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五年或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延长,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可延长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我校实施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
第十条 学分计算:
(一)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生产实习以一周计1学分;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为4学分。
(二)绩点是学生学习质的计量单位。
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5.0 A(优) 4.5
80~ 3.0~ B(良) 3.5
70~ 2.0~ C(中) 2.5
60~ 1.0~ D(及格) 1.5
0~ 0.0 E(不及格) 0.0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规定学分×课程考核所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实习、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体育、军事训练课程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保健科审查,所在院、系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教务处安排相关理论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3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应先口头向所在院、系报告,院、系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教务处,学生必须于考试后3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正考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获得课程相应学分,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 凡旷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被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重修与免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修:
(一)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 不得参加补考者;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及格需重新学习提高成绩者(限80分以下)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凡必须重修的课程,如重修1次仍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但每门课程重修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考试成绩及格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该门课程仅限重修1次。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应参加低年级相同专业该课程学习、考试,如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有冲突,则重修以自学为主。
第二十二条 申请重修的程序及手续:
(一)要求课程重修的学生在课程重修通知下达后一周内,登陆我校教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重修报名;
(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历次考试最高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因转学、转专业或其他原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教学要求与现专业教学计划中同名称课程相同或高于现专业要求的,可申请免修。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校保健科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校和转入院、系考核,情况属实的;
(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录取批次低的专业转入录取批次高的专业的;
(三)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招生简章中限招理科(文科)考生的专业限制文科(理科)考生转入;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省内高校间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与省外高校间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二)转学、转专业前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修课程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课程,必须重修,但可记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已取得的现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学分可记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经转入院、系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一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院、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以校历为准,下同);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6周的;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负责人同意(因病休学还需校保健科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因病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必须于休学手续批准一周内离校;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各类补助停发,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四)因病休学的,应离校疗养。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六)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交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本科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一年以上的连续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校保健科审核认可后,方可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二)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节学期初办理,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修课程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凡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章 升级与退学
第四十条 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前,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累计有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未取得者,不得升级,随下一年级学习;相应手续于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办理。
第四十二条 实习前,专业课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合格课程累计学分超过7学分(含7学分),不得实习,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累计有35学分以上(含35学分)未取得者;
(四)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能正常升级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七)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八)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应向所在院、系提交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其他原因应予退学的,由教务处和相关院、系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退学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根据其学习情况核发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退学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其当年缴纳的费用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修、补实习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实际换发日期。
第五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按规定修完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本科满七年或八年,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一经查实,将注销其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位授予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士学位。详见《徐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全日制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从2010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