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医学院委员会(通知)
徐医委﹝200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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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学院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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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附院、附三院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年度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我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将《徐州医学院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
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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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院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我院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干部管理、任用、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外出学习半年以上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以及本年度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均只需填写《年度干部考核表》,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是指思想政治品德,主要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立场和观点、工作作风等方面。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党的决议和维护党的团结的情况;克己奉公,依法办事的情况;作风民主,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主动为教学、科研一线服务,自觉为师生谋利益的情况。
(二)能,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等,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的情况;熟悉本职工作的内容、要求,工作有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决策科学、管理有方、操作有序的情况;调动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工作关系与人际关系的情况;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较快打开工作局面的情况;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公文写作,语言表达准确、条理清楚的情况。
(三)勤,是指工作纪律等,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不跑班,爱岗敬业,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的情况;工作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处理问题及时有效等情况。
(四)绩,是指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工作效益等方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思路清晰,为基层和教学、科研一线服务的意识强,服务质量好;工作成绩突出,有特色,在校内或校外产生积极影响等情况。
(五)廉,是指反腐倡廉,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无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无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准备。拟定年度干部考核方案,组建干部考核工作组。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的干部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个人总结,并填写《年度干部考核表》。总结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情况,不夸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三)个人述职或总结材料公示。采取个人述职的,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述职会议,由处级干部本人进行述职;总结材料公示的,一般在校区宣传栏张贴公示和党委组织部网站发布公示。
(四)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可分为教学单位、机关和教辅部门、附属医院三个类别,分别制订相应的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根据被考核干部的岗位情况,本着熟悉情况、利于考核评价的原则确定。参加测评人员以不记名方式,填写干部考核民主测评表,对被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要素进行测评,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做出综合评价。
(五)个别谈话考察。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对个别被考核干部还可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和把握干部的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六)统计考核结果。按照校级领导、处级干部、师生员工代表及其相应参评人员的不同权重(依次分别为40%、30%、30%),干部考核工作组分三个测评类别,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排名,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反馈。考核结束后,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的反馈方式。
第七条 考核结果等次及其基本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基本标准分为:
(一)优秀等次的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高;政治理论学习积极主动(凡应参加的各类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出勤率不满80%的,一般不能评定为优秀);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处级干部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一般应超过85%,且不称职票不超过10%,在此基础上按照年度考核方案中优秀等次比例分类排名确定。
(二)称职等次的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处级干部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超过60%,且不称职票不超过20%,一般应评定为称职。
(三)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处级干部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达到或超过40%,或不称职票超过20%,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四)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的;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较大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30%,或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50%,一般也评定为不称职。在确定不称职等次前,干部考核工作组应进行进一步考察,掌握情况,分析原因,报经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考核的组织工作
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党委有关部门及各党总支(党委)配合进行。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每位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入《年度干部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聘(任)用、交流、奖惩、教育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一)按照年度干部考核方案确定的各等次比例进行奖惩。
(二)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干部,调整后备干部人选,应从考核优秀、称职等次的干部中产生。
(三)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以及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且排名列最后三名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后,调离本工作岗位、免除现任职务或降职、降级使用。
(四)考核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由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考核纪律
(一)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考核人员要对考核情况(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实行考核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它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泄露考核内容;
3.不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4.不搞非组织活动;
5.不弄虚作假,向考核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
6.不对反映问题者打击报复。
(四)考核的监督工作。
纪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支持群众监督,认真处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照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