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徐委办[2006]3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全院担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徐州医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党委组织部门受理,同时抄报院纪委备案;附院、附三院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单位组织部门受理,抄报同级纪委备案,同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党总支(党委)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各党总支(党委)每年年底前要将执行情况向学校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商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