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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学院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徐医委〔2007〕6号)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15:38点击:

    中共徐州医学院委员会文件

    徐医委〔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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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学院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7年2月5日党委常委会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我院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附属医院临床和医技科室等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党委、各系(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参照本规定及《关于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附院临床、医技科室)主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医委〔2005〕45号)文件执行,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正气、讲政治,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博士学位提任副处级干部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处级干部,由副职提为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提任处级、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四)新提任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新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8岁,副职提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任副处级满10年、主持正处级单位工作满5年的副处级干部,经组织考核基本符合正处级任职条件的,在改任非领导职务时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五)提任教学科研以及部、系(院)等业务部门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六)提任副科级干部,硕士研究生毕业的,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毕业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大学专科毕业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由副科级提为正科级的,原则上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干部,表现突出的,可提前一年提任科级干部。

    (八)提任党的干部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提拔干部原则上应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

     

    第三章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院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由书记办公会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科级干部提拔,由党委组织部征求所在单位及其分管的学校领导的意见,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并进行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严格的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第四章  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的干部和试用期满的干部,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和正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任职,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科级干部任职,经组织考察符合科级干部任职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人员进行表决。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需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同意;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新提任处级干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职务,一般按照试任职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党政干部任职的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发文的,自党委发文任免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或考核;

    (四)组织考察,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应安排交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政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二)交流的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医院、附属三院交流任职的干部,原则上不低于原任职务待遇,人事编制和工资发放渠道不变。工资、津贴(含奖金)差额部分,交流到学校、附属医院任职的由原单位补贴,交流到附属三院任职的由学校补贴。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会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正职处级干部年龄达到 58周岁,副职处级干部年龄达到56周岁,科级干部年龄达到54周岁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或脱产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 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引咎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具体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组织与纪检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医学院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此件发至党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附院、附三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