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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16:13点击:

    各院、系(部):

        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类型与数量

        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四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和校企合作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经费资助,指导项目由所在学校落实资助经费。重点项目推荐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遴选。鼓励高校创新产学研合作育人机制,与企业合作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企合作基金项目,鼓励企业自主立项并资助高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产业发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校企合作项目在坚持质量为先的前提下不设限额,在“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上提交备案。我校分配名额是重点项目30项,一般项目20项,指导项目25项,校企合作基金项目各院系可自行联系企业资助进行申报,实行学校立项,企业资助的形式,没有项目数量限制。
        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两类: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划分团队成员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我校可以推荐2个项目,各院系限报1个项目。  

        二、资助对象
        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每个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主持或参与一项创新或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三、选题要求
        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的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校内外创业园地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训练项目不得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重复。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限制

        1.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或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已经参加过省级立项的学生(包含主持人和项目成员),不得申报。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2.指导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且指导项目已经结题的,才可参加本轮项目申报。2010-2013年有大创项目未结题的教师和学生,本次不得申报(未结题指导教师及参与学生名单分院系发放)。

        3.申请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请填写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其余项目只需填写省级申报表,重点项目推荐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遴选。

        4.请各院系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申报事宜,并按照2016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填写注意事项(附件4)进行严格初审,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1)
        2.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一份);(附件2)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Excel格式,一式一份);(附件3)

        (三)申报截止时间与方式
        4月18日下午17时之前将申报材料及院系申报汇总表盖章后统一送至教务处高教研究所(行政楼123室),电子版本请同时发送xzmcgjy@163.com(不接受个人申报,请按院系统一发送)。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申报。待校内专家评审结束后,统一组织学生进行网上申报书填写。 

        联系人:郗 霏 张 静

        联系电话:0516-83262050(62050)



                                                                             教务处

                                                                           201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