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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徐州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5日 10:40点击:

    徐医委〔201435

     

    关于印发《徐州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离任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附院、附三院党委,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离任、接任交接程序,严格离任、接任交接纪律,明确任期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交接,根据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徐州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徐州医学院委员会

    2014715

     

     

    徐州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的中层干部。校内各单位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开现任领导岗位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本着对学校、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则进行离任交接。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离任干部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及原因的认识与分析,以及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等。

      (二)资产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银行账号设置(独立法人单位)、经费本及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须附交接清单)。

      (三)人事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

      (四)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

      (五)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校党委组织部牵头,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配合,负责全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领导为监交方,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

      (二)中层正职离任,由分管校领导或对口联系校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中层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相关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三)离任、接任干部必须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如实填写《徐州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离任干部还可提供交接清单或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离任交接表》一式三份,由离任干部填写,在离任交接结束后由离任干部、接任干部、中层管理岗位所在单位三方各存一份。接任干部应在离任交接完成后将《离任交接表》复印件交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交接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一)离任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

      (二)离任干部自免职或解聘决定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再审签财务账单,严禁突击开支。

      (三)离任干部工作交接后,按规定需进行离任经济审计的,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审计工作。离任后离开现单位的,要按照人事制度规定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及时清理有关财务、资产等手续。

      (四)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接任人可以提出疑问,离任人应作出答疑,监交人要发表意见,所有意见都要记录存档备查。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五)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校或有关单位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六)离任领导干部借用公款、公物的,离任时必须归还。外借的公物应负责追回;已损坏的公物,属于个人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或赔偿,自然损坏的经主管部门鉴定并经学校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报损、核销;丢失的公物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