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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09:58点击:

    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委教组〔2010〕38号

    各高校党委、市委教育工委: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2.《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江苏省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高校实际,现就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党建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大学生党员队伍,对于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优先发展,对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2.长期以来,我省大学生党建工作在高校人才培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党建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大学生党建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学生党员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些学生的入党动机存在功利化倾向,部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的基层党组织注重学生党员的发展数量、忽视发展质量,重视组织发展、忽视教育管理;社会、家庭等方面存在的负面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高校的党员发展工作;学生党员的组织培养管理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多样化。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二、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3.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坚持党员标准,规范发展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大学生党员质量,为高校的人才培养提供组织保证。
      4.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原则:(1)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坚持质量第一,积极而慎重地发展大学生党员。全面把握和坚持党员标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党员发展的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2)育人为本、重在培养。坚持以育人为中心,把大学生党建工作融入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尊重大学生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党员权利,切实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关心大学生党员,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3)全程教育、实践成才。坚持把教育贯穿于大学生党建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大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大学生党员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党员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大学生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大学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严格坚持大学生党员质量标准
      5.全面把握和严格坚持党员标准。结合大学生的特点,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作出了突出成绩。对准备发展入党的大学生要进行综合考察,既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四、严格把握大学生党员发展的程序和关键环节
      6.政治引导环节。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做好新生入党启蒙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上好第一堂党课,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政策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入学阶段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基础。
      7.培养考察环节。对于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大学生,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安排他们参加“学党章、学理论”小组活动,指导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要经常对申请人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要有记录。主要从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指出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要采取党校团校培训、吸收其参加党内活动等培养教育措施,强化其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要加强对培养联系人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和组织观念,督促其定期与联系对象谈话、交流指导,及时总结、汇报联系对象的教育培养情况,真正使培养联系工作落到实处。
      8.吸收入党环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入党前的预审工作,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各种材料和手续是否符合党组织的规定等;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认真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提出积极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院(系)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做好与发展对象的谈话工作,没有经过谈话的不得接收入党,谈话中发现问题的要暂缓发展。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或经过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没有经过授权的党总支不得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发展入党。
      9.预备党员转正环节。学生成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教育和考察,重点考察他们在预备期内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情况。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预备党员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要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按照规定程序对其做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五、不断完善大学生党员发展的制度建设
      10.培养衔接制度。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学生入党的衔接工作,切实履行对其继续教育培养的职责。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等各阶段申请入党学生的有关培养考察证明材料,保持高中与高校、专科生与本科生、本科生与研究生、高校与社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符合要求的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效推进在大学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如有情况不清或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转出单位党组织联系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11.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发挥校、院(系)两级党校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大学生入党前、入党时和入党后的教育,实现大学生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入党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史的培训教育,端正其入党动机。入党时,要重视入党宣誓仪式对学生的激励教育作用,促进其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进一步升华和提高。入党后,要对预备党员加强理想信念、权利义务、党性修养、党风党纪、廉政文化的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激励其继续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要以实施新党员培训工程为切入点,认真抓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每名大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l6学时,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要重视党校建设工作,学校党委对各级党校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使用教材和授课师资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校内外理论教育专家和党务干部的作用,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党课类选修课程、编写党课教材、制作党课录像或课件、建立网络党校或电视党校,提高党校培训质量。要重视教育培训中的实践环节,组织大学生党员广泛参加自我管理、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等活动,让他们在实践中了解国情民情、磨炼意志品质、提高党性修养。
      12.计划总结制度。要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计划性,党支部应在每年初通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合理制定年度发展计划,上级党组织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片面追求数量、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要对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总结,各高校党委要把总结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省委教育工委。
      13.正常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大学生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疏通党员“出口”,保持大学生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如不思进取甚至各方面都有所退步、先进性不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党支部应及时提出警告或讨论决定延长预备期;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员长时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支部应及时召开大会讨论决定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支部应当再次召开大会,决定将其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劝其退党或除名等,都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4.监督检查制度。增加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师生广泛参与,全程监督。坚持和完善共青团“推优”、群众座谈会、公示等制度,探索和推行述职答辩、投票表决等制度。建立发展党员质量检查机制。学校党委可通过组织抽查、院(系)互查等方式,有计划地定期检查院(系)党员发展工作,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检查一定数量高校的党员发展工作。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并与基层党组织目标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相挂钩;对于有关组织和责任人主观故意或工作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六、着力加强大学生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15.努力推进大学生党组织建设。要按照有利于党支部活动开展、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不断优化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积极探索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单元拓展。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应超过30人。继续推进把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级的工作力度,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党支部,逐步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积极选拔优秀学生党员骨干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把大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学生党支部较多的院(系)党委,可设立学生党总支,统筹协调院(系)学生党建工作,直接指导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16.认真做好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构筑教育载体、拓宽教育渠道,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督促大学生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保障大学生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和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尤其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大学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选拔他们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及学生生活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培养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他们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达到发展一个党员、带动一批学生的效果。大学生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自己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履行党员义务、发挥作用情况。加强毕业生党员离校前的教育,要对他们加强铭记组织培养、牢记党员身份、发挥先进作用和投身科学发展、服务奉献社会、报效祖国建设的集中专题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学生到社会人的身份转变,为步入社会做好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重视毕业离校和出国大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特别是还在预备期的大学生党员后续培养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七、切实加强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17.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具体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院(系)党委(党总支)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党委要对大学生党建工作科学制定规划,健全规章制度,进行专门部署,经常检查督促,定期通报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并解决存在问题。学校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党建工作的环境和氛围。
      18.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学生党建工作队伍。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学生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队伍建设,按照学生实际人数配足专兼职组织员,落实相关工作待遇。重视发挥辅导员、党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和广大党员教师以及离退休老党员在大学生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抓好对新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和辅导员的培训,加强对承担学生党建工作的党员教职工和离退休老党员的工作指导。新任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19.高校党委行政要为大学生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开展大学生党建工作研究,切实解决大学生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努力开创大学生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高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高校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党委进行预审。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党委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高校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以及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高校院系党总支,经高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升学或毕业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高校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高校党委每半年自查一次,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抽查一次。高校党委的自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三条 高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委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江苏教育系统其它学校及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