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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09:07点击: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6年1月3日印发)

        

          党内统计是党的组织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也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党内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为了系统了解和及时掌握全国的党内基本状况、党员队伍和党组织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党内组织生活和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做好组织工作提供数字依据,更好地为研究和加强党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内统计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统计填报、汇总单位的党内统计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二条党内统计工作要做到:制表简明、适用、科学,统计准确、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安全、手续规范,分析依据充分、观点鲜明、有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内统计报表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其他省级统计汇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少量统计指标和专题调查表或另行制定基层用表,但应从严掌握,力求简明、易填,尽量减少基层负担,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季报表、月报表或专题调查表、抽样调查表。

          第五条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六条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随着党内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和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逐步减少汇总层次,向县级直接统计过渡。

        军队、武警部队的基层填报单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党员、党组织的现状和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登记。各级填报和汇总单位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向出发,相应地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统计卡片、簿册或建立电子计算机统计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的最新状态,保证党内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工作实效。

          第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各级填报单位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不断研究改进统计方法和手段,缩短统计周期,防止和消除重、漏统计现象。建立、健全党内统计报表的布置、统计、审核、汇总、整理、分析、上报、立卷、管理等项工作制度。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党员、党组织和其他与党内统计内容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网络系统,实现党内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十条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各级党内统计填报和汇总单位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和力量,研究统计数据,确定调研和分析题目,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高质量的综合或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和县(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选配专(兼)职党内统计干部负责党内统计工作。选配的统计干部要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培养训练统计干部,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支持和鼓励统计干部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开展党内统计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干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统计工作中,要杜绝虚报、瞒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检查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指导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内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地方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要保证党内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负责解释。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政治机关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